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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1月,陈某某在福鼎市多次实施盗窃。1月15日晚,陈某某趁某小区住户房门未锁,盗走两瓶品牌白酒、一台笔记本电脑、六包细支香烟、一床被子及数十元硬币,事后将部分物品变卖或丢弃。1月20日晚,陈某某又通过未装修房屋攀爬至某住户楼顶,先后两次尝试入室盗窃,其中一次未盗得财物,另一次盗走一条金手链和一部旧手机。1月25日下午,陈某某再次从某店铺后门潜入,盗走一箱腰果和一箱香蕉片。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系累犯,且在一个月内连续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归案后虽认罪认罚,但法律绝不姑息此类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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