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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光泽县检察院以“推门庭”形式开展“百案评庭”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条线听庭评议活动,邀请县纪委监委、县属国有企业等30余名代表列席旁听。该案被告人史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受贿69万余元,日前经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经查,2018年至2025年3月间,史某先后担任光泽县某生态食品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某检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某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等职务。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包商伊某、庄某等10人在项目承揽、验收及款项支付等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69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有序开展讯问、举证与质证工作。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有理有力有节的论辩,同时当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此举不仅促使史某当庭认罪悔罪,更引发旁听人员的强烈共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展现出公诉人扎实的法律功底与良好的临场应变能力。 参与观摩的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围绕检察文书质量、出庭规范执行、庭审整体效果等方面展开评议。大家一致认为,本次庭审准备充分、指控有力、论辩专业,同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中肯建议。承办检察官同步对庭审进行复盘并总结经验,为后续办案拓宽思路。下一步,光泽县检察院将持续健全听庭评议长效机制,不断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公诉人队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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