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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人协助走私转运,两人充当中介赚取差价,一人直接收购走私冻品,四人因共同参与走私违法活动均难逃法网。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判处蒋某田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分别判处梁某孩、许某捷、林某奇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并分处罚金。 2024年10月间,蒋某田明知虞某平(另案处理)等人欲走私冻品入境牟利,仍以一趟1万元的报酬受雇驾驶出海接驳冻品的船舶、帮助招募船工,并应虞某平等人要求,通过董某规(另案处理)的介绍向他人租借4本船员证书。在转运过程中,剩余部分冻品由于退潮未能转运上岸,虞某平等人决定将渔船上的剩余冻品转卖给他人。董某规遂联系了许某捷。许某捷经与林某奇商议,决定帮助联系买家并从中赚取差价,后梁某孩以3.2万元/吨的价格收买该批走私冻品,并安排人员接运。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田、许某捷、林某奇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梁某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四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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