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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属个人 复婚后可否转为共有 法院: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转化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个人所有,复婚后房产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约定纠纷案。 案情回顾 林某与董某于2012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8月,双方经协议离婚,约定原预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林某所有,贷款由林某负责偿还。但二人离婚后,该房产并未进行变更登记,仍为双方共同共有。 2021年7月,林某与董某复婚。2024年1月,该房产按揭贷款结清后,因董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林某遂以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为由诉将董某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审理 复婚不改变婚前财产约定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董某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林某所有,应予以确认。二人复婚后并未对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进行重新约定,案涉房产并不因二人婚姻关系的改变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婚前个人房产复婚不转共有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自身权益的安排,承载着情感与责任。该案中,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过往婚姻财产关系的清晰界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性质不同,应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已登记离婚,则赠与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夫妻双方离婚时若约定房产归属,复婚这一行为也并不当然使已约定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复婚后,若未对财产所有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即使婚后二人共同偿还一方名下房产的贷款,该房产也不因共同还贷行为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离婚时求分割共同还贷房产,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若婚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财产约定进行调整和明确,既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也是对彼此权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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