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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的窨井盖缺失,导致路人员坠井受伤,谁该为此担责?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窨井盖缺失导致的人身损伤赔偿案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一天的晚餐后,王某与朋友相约在光泽县某路段散步,途经一光线昏暗处时,二人正聊得兴起,未注意到人行道上的窨井盖缺失,王某不慎坠入井中,造成三根肋骨骨折。事发后,王某多次找相关部门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将窨井的使用者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广电公司诉至光泽法院。 法院审理 多家窨井使用管理者共同担责 光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窨井为铺设、维修通信线路专用设施,铺设有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公司的通信管道,另有一资产管理公司系未出售管道所有权人,四家公司对窨井均有管理责任。因四家公司均疏于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导致王某意外坠井受伤,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审理中,王某自愿放弃对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公司三家公司连带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000余元。判决生效后,三家公司如数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窨井伤人适用过错推定 放弃诉请不影响责任划分 窨井盖虽小,却关乎着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潜藏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就地下设施损害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由责任主体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作为窨井的使用管理者未履行巡视义务,在窨井盖丢失的情况下,未及时修补,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中,另一个焦点就是王某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会不会影响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其实并不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明确“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在主张自身权益时,对需追加的侵权人一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切勿因疏漏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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