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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当离婚协议成为逃债的幌子,房产无偿转让成为精心设计的“空壳游戏”,对于这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逃债套路,债权人应该怎么办?近日,连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借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案件。 李某乐与吴某凤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购有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单元房一套,并登记于李某乐名下。2013年2月7日,李某乐向原告林某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随后,原告林某催讨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乐败诉后,原告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林某发现:2024年1月24日,李某乐将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变更登记为吴某凤单独所有;6天后,双方便在连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套房产归吴某凤所有。 林某认为,此举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 庭审中,李某乐与吴某凤辩称,离婚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逃债。 法院审理后指出,李某乐在离婚分割财产前,已明确知悉自己对林某负有债务且未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双方协议将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吴某凤个人所有,且吴某凤未支付任何对价补偿,协议中亦无子女抚养费等其他财产安排。法院认为,该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最终,连江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乐与吴某凤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约定。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绝非“逃债神器”。法律不会纵容任何恶意逃债行为。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道;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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