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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转账,如何好聚好散? 法院:特殊数字红包属情感赠与,大额消费应酌情返还 情侣在恋爱期间常常有频繁的经济往来,一旦感情破裂分手,这些“甜蜜的付出”能否一笔笔算清楚,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情侣分手经济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初期,李某就为女友黄某购买手机及黄金首饰等物品。恋爱期间,黄某也多次给李某发送餐饮、衣服及饰品等链接要求李某代为付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二人恋爱期间,李某通过社交APP为黄某支付约几十笔款项共计8万余元。半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李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李某认为黄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为黄某花费的8万余元。黄某不予认可,认为恋爱期间的款项均系李某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调解 “情债”非必偿 “大额”酌情还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仔细梳理了案情,发现李某所诉的8万余元系由多笔不同性质的转账和消费构成。如果直接判决,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甄别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还可能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此,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李某释明:法律上,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的开销(如餐饮、旅游)以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赠与即完成,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官也与黄某沟通,引导她认识到,从社会公平和诚信角度出发,对于金额较大且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赠与,在分手后酌情返还部分,有助于纠纷化解。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放下对立情绪,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返还李某1.2万元。协议签署后,款项当即履行完毕,这场因恋爱引发的纠纷,在庭前化解。 法官说法 结婚目的无法实现 附条件赠与应返还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付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但是,如果超出一般的正常生活需求,显然不是恋爱男女的正常赠与行为。在代付的款项中,除合理消费部分,其余应当认定为一方为巩固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另一方取得该类款项的行为已无合法依据,应予以部分返还。 法官提醒 理性健康恋爱 明确赠与性质 恋爱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其在带来情感慰藉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中,应保持理性谨慎: 一是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对于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520”“1314”等小额红包及日常的共同消费,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一般不予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与应基于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应为维系感情而过度负担。 二是大额赠与,明确性质。对于房产、车辆、大额现金等重大财产的处置和大额经济给付,最好能明确其性质是借款、共同投资、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必要时可保留书面凭证,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三是健康婚恋,互相尊重。感情是建立在彼此尊重、真诚付出的基础上,不应与金钱过多捆绑。当感情无法继续时,双方应理性沟通,协商处理经济问题。司法救济虽是途径,但协商沟通往往是化解情感纠纷、降低双方伤害的更优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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