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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涉事能源公司及3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并共同出资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霞浦某能源公司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于2024年1月购入一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为使其上传至省污染源监控系统的氮氧化物数据“达标”,该公司分管负责人颜某决定篡改监测数据,科技公司驻点运维人员兰某向其提供了修改方法和管理员账户密码。 2024年2月至5月间,颜某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并安排员工袁某在氮氧化物超标时修改基准含氧量参数,累计操作达286次。经评估,该公司在1月至4月期间违法外排氮氧化物约8950千克、臭气约0.0288千克。案发后,3名被告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前,涉事能源公司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15.48万元罚款,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24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颜某、袁某分别出资3万元和2.016万元,与一家农业合作社签订协议,在长春镇22亩光滩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能源公司及3名被告人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结合自首、生态修复履行等情节,法院依法对能源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颜某等3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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