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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7:23:19

收购废旧轮胎 货不对板怎么办?

作者: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朱荣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收购废旧轮胎 货不对板怎么办?

法院: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应承担退款赔偿责任

购买的废旧轮胎不符合要求,买受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30日,经中间人陈某介绍,买方姚某与卖方李某达成废旧轮胎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姚某向李某购买废旧轮胎共计41.36吨。协议达成后,姚某随即向李某妻子季某转账支付货款5.7万元,并在附言中明确注明为“轮胎款”。同日,李某便将货物从浙江温州发往姚某所在的永安市。

然而,姚某在收到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这批“废旧轮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混杂了大量不符合约定的物品。因货物品质与约定不符,姚某拒绝接收,并将部分货物临时堆放在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区内。此后,双方就货款如何处理等问题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姚某遂将李某、季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场地占用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支持购买方退货退款,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受理该案后,永安法院于今年2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堆放在工业区内的案涉货物进行现场勘验、分拣和过磅。经确认,该批堆放的货物总重量为18.52吨。勘验分拣结果显示,其中实际为废旧轮胎的仅有7.16吨,而非废旧轮胎(即不符合约定的杂物)重达7.98吨,另有姚某主张尚未分拣、应计入废旧轮胎的货物3.38吨。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在于认定李某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合同标的。根据姚某转账附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姚某向李某购买的货物是“废旧轮胎”。李某交付的货物中混杂近8吨的非轮胎物品,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关于检验与违约。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姚某在收货时及时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交付大量不符约定的货物,导致姚某购买废旧轮胎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法院支持姚某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姚某返还部分货款10996.44元,赔偿场地占用费10500元,支付人工费2200元及设备费用1230元;姚某向李某退还非废旧轮胎7.98吨。

法官说法

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买受人能否因货物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以及场地占用费等损失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及时检验货物。由于合同未约定检验期,姚某收货后及时检验并提出质量问题,是其法定权利。而李某交付的货物存在以次充好问题,致使姚某的合同目的落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姚某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六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出卖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据此支持姚某要求返还部分货款的主张,并基于货物单价计算具体金额。对于场地占用费,因李某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姚某需额外占用场地存储货物,法院参照当地仓储行情酌定费用标准,判定由李某承担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维护诚信原则 保障公平交易

买卖合同的核心在于“等价交换”,出卖人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系的基石。该案中,废旧轮胎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更旨在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契约意识、诚信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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