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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嬉戏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各方均存在过错,按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因嬉戏打闹引发人身损害,责任该如何划分?除涉事学生按过错各自担责外,若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应对损害承担过错责任?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案。 案情回顾 小陈与小李均为漳平某小学学生。在2024年某日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二人在操场嬉戏打闹。其间,小陈突然抽走小李脚下的垫子,导致小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负责授课的老师因背对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小李摔倒情况。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体育老师说明受伤情况,该名老师当即向其班主任汇报。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家长。小李母亲许某赶到学校后,立即将小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李伤情为骨折,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7万余元。后续经专业机构鉴定,小李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4年11月,就小李的损害赔偿事宜,小陈家长、学校与小李家长三方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及其家长遂将小陈及其家长、学校诉至漳平法院。 法院审理 未成年人致害监护人代偿,学校失职亦需担责 此案中,小李与小陈在校园相互嬉戏打闹,双方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从事故成因来看,小陈在小李站立时抽走其脚下垫子,是导致小李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小陈作为六年级学生,已具备相应认知能力,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造成小李摔倒受伤的后果,其主观过错程度较大。因小陈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监护人代为履行。 关于学校责任,事故发生于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小李、小陈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职责要求,授课老师应密切关注学生活动情况,及时防范安全风险。但事发时,任课老师未有效关注小李所在区域的动态,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在校园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故学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小李、小陈(由其监护人承担)及漳平某小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漳平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确定此案责任比例:由小李自行承担10%的责任,小陈的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漳平某小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是否担责核心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若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教育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意识、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 此外,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职责,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将孩子交给学校,监护职责就转移给学校。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在校,监护人都需履行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行为引导义务,提醒孩子规避危险行为、尊重他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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