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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5:20:26

继女疑似受到不法侵害 继父是否承担特殊职责

作者:徐林煌 李晓兰 整理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邓先生:我与谢女士是二婚,我们登记结婚的时候,她有一个6岁的女儿钟某,钟某跟我们共同生活3年。后来,谢女士不幸因病去世,钟某跟着外婆一起生活。前阵子,听外婆说,钟某好像受到了不法侵害。请问,这种情况我能作为监护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吗?

【解答】

张丽萍(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邓先生,您好!钟某母亲与您登记结婚,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钟某与您共同生活3年时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虽后期没有共同生活,但监护职责形成后无法定事由解除,所以您应当是对继女钟某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所以,您作为对钟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去公安机关报案,积极维护钟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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