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先生:前段时间,我家楼下的业主没有经过我和其他业主同意,把他的房子改造成小卖部,并对外经营。对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吴水秀(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您楼下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按住宅性质合理使用房屋,如将住宅改变为小卖部,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您作为楼上住户,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对方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建议您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