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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乎生物多样性,更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然而,仍有人为满足私利或一时好奇,无视法律规定与生态保护需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间,邱某多次前往上杭县某山场、河边使用电子诱捕器、绳套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共猎获野生鸟类两只。经鉴定,猎捕的一只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价值5000元;另一只野生鸟类为“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白胸苦恶鸟,价值300元。 法院审理 非法狩猎被判拘役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鸟类,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犯罪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没收作案工具绳套、钢珠、电子诱捕器、捕兽夹、弹弓。 法官说法 猎捕珍禽触红线 非法狩猎食苦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禁猎期、禁猎工具以及非法猎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作出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此案中,邱某在禁猎期使用电子诱捕器、绳套等禁用工具猎捕鸟类,且猎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非法狩猎罪,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鸟类是环境健康的重要类群,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有着重要作用。当捕鸟网张开的弧度越过法律红线时,捕捉的不仅是鸟类,更是人类自己。切莫因一时的无知或者侥幸,破坏来之不易的生态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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