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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5:45:23

闽清县人民法院依托特邀调解组织平台化解一起建工纠纷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曹伟泓 范丽丽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让矛盾化解于无形

——闽清县人民法院依托特邀调解组织平台化解一起建工纠纷

工程竣工了,施工方却拿不到钱。当一方愿意调解,一方不敢调解,法院如何打消顾虑?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依托特邀调解组织平台,与闽清建筑行业协会紧密协作,化解一起移交的建工纠纷。

工程款项久未付

法院初调遇阻碍

时间回溯至2022年初,闽清某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某派出机构)同黄某某对某派出机构等场所改造装修工程进行协商。沟通后,黄某某按照某派出机构指定范围开工作业,双方未签订合同。2022年4月,第三方机构介入该工程的预算事项并出具有关《工程预算书》《预算审核书》,预算造价23.5万余元,预算审核价23.1万余元。2022年7月,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黄某某要求某派出机构按照预算审核价下浮6%,即21万余元支付工程款,但某派出机构未予支付。今年4月23日,黄某某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案件的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

“法官,黄某某所述承包建设某派出机构改造装修工程事实确实存在且已交付使用,但其提供的《工程预算书》《预算审核书》并非财政审核出具,某派出机构愿意调解,但没有付款依据,我们也不敢调,既然已经起诉,不如直接判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向承办法官坦言。

“原告愿意调解,双方可以协商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鉴定,就可以作为付款金额的依据。”承办法官解释道。

但某派出机构认为,一方面,工程量及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在黄某某一方,若启动鉴定程序,鉴定费用应由黄某某承担;另一方面,即便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但其公信力能否与财政审核报告相比,能不能参照鉴定报告金额予以付款,某派出机构既有疑惑又有顾虑。

“实际施工人愿意调解,某派出机构不敢调解,若案子拖得久,调解良机转瞬即逝。疑惑好解释,但顾虑难消解,得找个有公信力的行内人让被告打消顾虑。”承办法官在梳理案件难点后,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方向。

特邀建协研案情

专业问题专人解

5月14日,闽清法院开展惠企安商系列活动暨“建兴梅邑 筑护营商”主题活动。会上,闽清法院聘任闽清县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为特邀调解组织,将该案作为首批建工类委托调解案件予以移送,同时明确由县住建局有关科室对建协的调解工作予以监督,构建起“司法主导+行业专业+行政监督”的建工案件多元解纷框架。

司法主导释明建工法理,建协介入把好专业标准,住建沟通打消调解顾虑。“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预算单据和预算审核报告未经被告及财政认可,在建设工程领域,这种情况通常认定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但未结算。之所以某派出机构长达3年未付款项,也是堵在了核算关。”“另外,自然人不具有承包改造装修工程的资质,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不意味着某派出机构无需支付相应款项。”建协秘书长林琼与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建工行业交易习惯入手,研讨共商后提出破题思路:由法院释明启动委托鉴定程序的法律意义,为工程款数额确定提供参照依据;建协则负责解释专业建工术语,确保鉴定报告更贴合行业实际、更具有专业性。

研讨会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闽清县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闽清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八条司法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其中第四条规定“依规落实建工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降低维权成本”,为案件推进带来关键突破。“尽管本案标的金额未达500万元以上,但只要双方同意,即可通过竞标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这种方式不仅能提高鉴定报告公信力,还能降低鉴定费用成本,同时缩短鉴定报告出具的周期,一举三得!”承办法官表示。

在建协特邀调解组织平台的推动下,案件调解工作迎来转机。黄某某主动申请委托鉴定并预缴费用,某派出机构也从最初“单向不敢调”转变为“双向愿意调”。鉴定程序启动后,建协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委派专人深度参与,精准把握鉴定机构受托函中的检材要求,避免当事人二次补充材料;协助解释检材质证过程,减少双方异议;专业审阅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有效减轻承办法官工作压力。最终,仅用 23个工作日,鉴定报告便高效出具,为后续调解奠定坚实基础。

回归利益平衡点

特邀调解定纷争

鉴定结论明确了涉案工程价款,但调解工作并未一帆风顺。黄某某提出按照鉴定结论载明的工程款项,要求某派出机构一次性支付;而某派出机构坚持认为鉴定结论仅可作为参考,不能直接作为付款依据,调解再次陷入停滞。

“结合此类办公设施装修改造工程的行业交易习惯来看,通常会按照预算审核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结算金额,具体下浮多少,双方完全可以进一步协商。同时,某派出机构也需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情况,在打消调解顾虑的同时,争取达成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条件,毕竟黄某某手下还有工人等着工资周转。”面对新的分歧,承办法官与建协委派的调解人员从双方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耐心疏导、积极斡旋,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全力推动调解达成。

最终,在法协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我同意在8月30日前向黄某某一次性支付款项17万元,调解书一出具,就去走流程拨付款项。”“好的,能一次性付款就解决大问题了!这就签字。”双方当事人表示。至此,这场历经3年拉锯的工程款纠纷,借助建协的专业调解力量,最终画上了圆满句号。

“受工程量较大、结算不规范、工程质量有异议等因素影响,建工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该案不含鉴定期限的审理天数为49天,短于法院建工类平均审理天数。”闽清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黄新星表示,“首案的成功调解结案,充分彰显了行业协会介入司法调解的独特优势与良好效果。后续,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建协的沟通协作,系统总结首案调解经验,梳理形成标准化调解流程,为更多建设工程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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