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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理赔金额认定悬殊、多次调解陷入僵局时,法院该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既有公信力,又能辅助内部决策的专业意见?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制发《调解建议函》的方式,促成一起850万元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解。 火灾致损 打响赔偿“拉锯战” 2023年11月14日凌晨,某厂房生产车间着火,造成厦门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材料不同程度的烧毁、烧损,建筑外墙不同程度受损等,大量设备全部报废,部分设备受过火、烟熏、高温烘烤及消防水影响,损失惨重。 所幸,该公司连续多年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有望挽回部分损失。于是,厦门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双方委托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 然而,因对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理解不同,双方陷入了理赔拉锯战。 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设备保险金额按原值投保,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公估公司经调查评估,就保险价值给出了金额差异悬殊的两个结论:若按重置价值计算,不必扣除设备折旧,根据市场调查,损失与投保的原值相当,为850余万元,扣除免赔额后,理赔金额600余万元;如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全损应考虑成新率及扣除折旧,实际损失则按被保险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计算近150万元,扣除免赔额后,理赔金额为100余万元。 赔偿标准按重置价值计算还是按账面净值计算,结果差异悬殊。经过双方“拉锯战”式沟通,厦门某公司最终诉至海沧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50余万元。 一纸建议 被保险人获理赔 海沧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然而双方坚持己见,庭前调解未果。经开庭审理,双方为维护各自观点,唇枪舌战。结合庭审过程中,双方提出的诉辩意见以及双方所举证据,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轮对话,被保险人考虑到旧设备已被市场淘汰,为尽快解决购置新设备投入生产,提出了其可接受金额的调解方案。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其因内部决策机制无法按该金额进行调解,需要以法院判决为赔付依据,调解陷入僵局。 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一次性解决问题的理念,承办法官决定制发《调解建议函》,解决企业内部决策方面的疑虑。通过《调解建议函》,海沧法院从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条款解读、公估报告关于重置价值损失金额的认定、投保的初衷、调解的优势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指出合同明确约定以重置价值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合同还约定重置价值是指替换、重建受损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见,重置价值所指达到“全新”状态,没有体现折旧费用。而公估公司也对重置价值作出评估,现被保险人提出调解方案同意调解,为妥善解决纠纷,建议保险公司考虑协商解决纠纷。 保险公司收到《调解建议函》后,立即组织内部开展会议讨论,最终采纳法院建议,双方达成调解。被保险人快速获得理赔款,重置新设备投入生产,这起分歧巨大的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后记: 这起案件是通过《调解建议函》机制化解纠纷的成功范例。该函件不仅传递了法院的专业判断,更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回归理性、缩小分歧,尤其在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法律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中,有助于破解企业“不想调解、不敢调解、不知如何调解”等难题。法院以《调解建议函》的方式,立足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为化解纠纷提出合理建议,促进各方理性分析达成调解,实现纠纷化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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