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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重阳,今又重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仅是流淌在血脉中的传统美德,更是写进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责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不仅是美好愿景,更是每一位老年人的法定权利。本期重阳节普法专题,带您直击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领域——防范养老诈骗、明确赡养责任、银发再就业……让我们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将孝心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敬老不止于心意,养老有法可依循”。 案例一 七旬门卫车棚摔伤 企业被判担责四成 法院:用人单位有安全保障义务,劳动者有合理注意义务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简林津 七旬门卫因工作性质“以岗为家”,却在工作场所不慎摔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老年务工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年近七旬的林某经他人介绍,为南靖县某公司提供劳务,担任门卫一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该公司仅雇林某一个门卫,故林某通常需24小时值守,工作与生活区域存在一定混同。 2023年7月的一天,林某在公司车棚区域行走时意外摔倒,导致身体受伤。公司随即将其送医治疗,并垫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余元。 林某治愈出院后,认为其损害发生于提供劳务期间,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6.4万余元。 该公司则认为,林某摔倒并非发生在履行门卫职责期间,而是其个人在前往洗澡途中因自身疏忽导致,其作为常年在此生活工作的成年人,应对环境熟悉,摔伤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公司并无过错,已垫付的费用系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林某将公司诉至南靖法院。 法院审理 双方均有过错 责任四六分担 南靖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虽年逾七旬,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案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赔偿责任。 由于该公司仅雇佣林某一名门卫,其工作性质特殊,通常需要24小时在公司值守,工作与生活区域存在交叉。因此,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劳动场所和条件的义务。而事发车棚地面为松软泥土,仅覆盖一层帆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公司明知林某年事已高,需经常出入车棚,却未对该地面进行有效硬化或采取充分防滑、警示等安全措施,客观上增加摔倒风险,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同时,林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作为在该公司工作生活4年多的门卫,林某对工作环境,特别是车棚地面状况理应非常熟悉;加上某公司公共区域卫生也由林某负责,其对车棚地面状况的了解程度高于一般人员。其在行走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判决林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林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总计46915.76元。被告公司按40%的责任比例应赔偿18766元,扣除其先前垫付的6000元,尚需支付12766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已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银发务工 安全为重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丧失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及保障自身安全权益的权利。只要双方合意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就应依法承担责任。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接受劳务一方的某公司是否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判断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其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同样适用于该案中的单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情形。 法官提醒: 企业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条件,对已知或应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查、消除或警示,不能以非“工作时间”或系个人行为完全推卸责任。对于高龄劳动者,企业应给予更高标准的安全关注。 劳动者自身也应尽到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尤其是熟悉工作生活环境的高龄人员,在活动中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对自身安全负责。熟悉环境不等于零风险,疏忽大意导致自身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广大务工人员,特别是老年务工群体,务必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外发生。用工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安全保障责任的切实履行,是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 案例二 年届退休遇难题 社保断档阻领金 法院: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已到退休年龄,却因社保断档,领到不到退休金。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涉及退休待遇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顾 1974年9月出生的李阿姨,于2024年9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然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她却因社保存在断档而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经查,断档期为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该时间段内李阿姨曾就职于某集团公司,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为弥补断档,李阿姨先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不属于受理范围被驳回。随后,李阿姨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物品、微信记录等证据,请求确认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与某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调解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同安法院受理后,借助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的社保补缴会商机制,由法院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可直接作为补缴依据。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某集团公司释法说理,强调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组建专门微信群,联动李阿姨与公司人事、财务,实时跟进补缴进度。经反复沟通,某集团公司最终认可劳动关系,并同意按比例补缴社保。 法官提醒 退休遇阻莫慌张 依法维权有路径 劳动者若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可参考以下步骤: 1.查询断档详情:首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社保缴交记录,明确断档时间段及原因。 2.锁定责任单位:尽快回顾断档期内与哪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明未缴社保缘由。 3.沟通与维权:主动与单位、社保机构协商补缴。若协商无果,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为补缴提供依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儿子未尽赡养责任 反让父母抚养孙子 法院:子女须履行赡养义务 □徐林煌 李丽红 饶长汀妹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甲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刘某乙。刘某甲夫妇原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属建档立卡脱贫户。刘某甲身患高血压、支气管炎、心功能不全等多种疾病,需长期医疗照料。此外,刘某乙之子刘某丙目前主要由均已年逾七旬的刘某甲和张某照顾抚养,而刘某乙2025年仅向其父母支付3000元家庭开支费用,费用远不足以覆盖老人的医疗、生活及抚养孙子的各项支出。 今年6月11日,因赡养问题无法解决,刘某甲、张某向长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调解 子女应向父母支付赡养费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若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此案中,刘某甲、张某均已年逾七旬,劳动能力显著不足,且刘某甲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缺乏稳定收入来源。刘某乙作为其子,应承担应有的赡养责任。 综合考虑两位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甲、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刘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案中,刘某乙未对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 “百善孝为先”,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在此呼吁每一位子女都能自觉践行孝道,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案例四 以投资之名行骗 骗走老人养老钱 检察官:多沟通、不轻信、慎转账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曾少辉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由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廖某某担任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建宁县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业务负责人,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成立业务小组,并以投资蚂蚁金服股权、不良资产处置、汽车融资租赁等为名,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单、发放小礼物等方式公开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 同时,廖某某等人以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期限及利息,以此来吸收公众存款。经查,该案涉及客户近百名,其中以60岁以上老年人居多,集资参与人投资资金达1600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1300万余元。 检察履职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退赃退赔 案发后,建宁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同时,多次与廖某某沟通,劝说其退赃退赔,降低集资参与人损失。 庭审中,廖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尽全力筹集资金退赃退赔。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守护养老钱,远离骗局 多一份陪伴。许多老人因缺乏家人陪伴而渴望社交,不法分子常以“亲情关怀”“免费活动”为饵行骗。子女应多回家看看,多与父母沟通,满足其情感需求,从源头减少受骗可能。 警惕“陌生热络”。不轻易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在陌生机构或网站填写资料;对“免费体检”“专家讲座”“低价旅游”保持警惕,避免被诱导至非正规场所。 拒绝“高息诱惑”。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稳赚不赔”“保本高息”宣传保持清醒;大额用钱前多与家人商量,不轻信“限时优惠”“名额有限”等话术。 远离“伪保健”。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健康知识,到正规医院就医;不迷信“特效药”“神药”,更勿因“包治百病”的承诺掏空积蓄。 专家释法 除以上案例,老年人还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记者邀请北京市中伦文德(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针对老年人在不同场景下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建议。 情形① 养老机构纠纷:签约前要看清条款 随着养老机构数量激增,养老机构收取高额押金、擅自涨价、护理不当等问题频发,一旦发生纠纷,老人及家属维权往往困难。 陈佳律师解答: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机构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擅自涨价、降低服务质量,老年人可依法要求退费或赔偿损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入住前,老年人及家属应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押金退还”“医疗责任”“突发状况处理”等关键条款。遇到格式条款模糊或免责不合理的情况,有权要求解释,必要时可以带律师介入核查。 此外,老年人签约前可查验机构是否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资质。若机构违法经营或管理混乱,可向民政部门投诉。 情形② 遗嘱订立:让晚年心愿更有保障 部分老人因担心子女纠纷,提前立遗嘱,但由于格式不当或证人不合规,导致遗嘱被判无效。 陈佳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立遗嘱时应确保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模糊条款’。若担心日后被质疑,可选择公证形式,并保存录音录像材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若最后一份遗嘱无效,则依次向前推,以有效遗嘱中时间最近的一份为准。 情形③ 老年婚姻与再婚:尊重自由,依法维权 随着生活水平提升,老年人追求情感与陪伴的愿望日益强烈,但社会上仍存在“老年再婚丢人”“儿女干涉婚事”的偏见。一些子女甚至擅自干预父母再婚或婚后财产安排,造成家庭矛盾。 陈佳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若子女干涉、侵害老年人婚姻自由,老人可通过社区调解、妇联组织或法院依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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