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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款未还 股东是否需要担责 法院:股东若举证不能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因结构单一、缺乏内部制衡,容易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的情形。当此类公司欠款未还,股东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广东某商贸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某系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该公司曾向泉州某婴幼用品公司购买纸尿裤及卫生巾等日用品,但仅支付部分款项。经结算,该商贸公司尚欠某婴幼用品公司货款3万元。多次催收无果后,某婴幼用品公司将某商贸公司诉至洛江法院。 法院审理 股东举证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洛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婴幼用品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商贸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由于梁某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商贸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认定梁某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商贸公司限期支付某婴幼用品公司货款3万元及利息,梁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股东须“自证清白” “一人公司”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特殊性在于股东唯一,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极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法律在赋予一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同时,也设定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即主动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将面临“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梁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的警示与引导。 法官提醒 规范管理规避“买单”风险 设立一人公司虽便利,但相关风险不容忽视。股东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财务管理,建立独立的会计账簿,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限责任”的制度保护,避免“公司欠债,股东买单”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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