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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盲盒凭借“未知”的独特魅力持续走红,成为席卷各年龄层的消费热潮。然而,在“惊喜”与“概率”的包装下,法律风险与消费陷阱也悄然滋生:未成年人高额消费、虚假概率营销、“拼单诈骗”、黄牛炒作天价盲盒……潮玩不应沦为“盲目”的游戏。面对不断演化的消费新生态,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为盲盒相关的各类热点问题提供专业解析与风险提示。 事件一 近日,一则“潮玩平台退款要求家长扇孩子耳光5分钟”的消息冲上热搜。家长发现11岁女儿在某二手平台交易App花费500多元购买卡牌,向卖家与平台申请退款时,被对方提出“上传家长扇孩子耳光的视频”作为退款条件,并附一张“未成年人退款须知”表示扇耳光才能退款是平台的规定。事后平台称截图系买卖双方私聊,“未成年人退款须知”为网友“梗图”,并非平台规则。 问题①:11岁孩子在APP上购物,这笔交易是否有效?家长能否要求退款?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高额消费(如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可撤销或不成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该行为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对于11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未经家长同意进行高额消费,例如明显超出其日常生活与认知水平的大额支付,并不直接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事后予以追认,则该消费行为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作表示,则视为行为无效,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一般不属于“可撤销”或“无效”范畴,而是效力待定。“可撤销”多指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实施的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合理范围的消费,其效力主要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家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撤销交易并要求退款;同时可向平台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消费支付凭证以及说明系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设备、账号消费的事实,要求平台协助冻结涉案资金并与卖家调解退款;平台若拒绝协助,家长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网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确认民事行为无效、返还款项的民事诉讼。 问题②:卖家以“必须上传家长扇耳光视频”为退款条件,这种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卖家以退款为条件,要求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处罚或羞辱性行为,这种要求实质上是教唆、胁迫或诱导家庭暴力,侵犯未成年人身体权与人格尊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且可能构成教唆实施违法行为或协助虐待的犯罪,或面临行政责任。 问题③:平台能否以“个人闲置交易”免责,不承担监管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若平台未明确区分,导致消费者误解,平台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即便是个人闲置交易,只要交易通过平台展示商品并使用平台支付、评价系统,平台即承担对入驻经营者的审核义务与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平台不能以“只是提供通信工具”为由完全免责;若平台未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未及时处理侵害投诉,或明知有侵害而不采取措施,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民事连带责任。家长可依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平台主张权利。 延伸问题: 二手市场上“隐藏款天价盲盒”是否构成价格违法?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市场定价在原则上属交易双方自由,但若经营者或组织者通过囤货居奇、散布虚假稀缺信息、组织虚假交易以哄抬价格,监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予以调查与处罚。平台若发现异常价格波动,应采取风控措施并配合调查。 盲盒的溢价有时远远超出产品实际价值,其本质是黄牛利用供需失衡制造的“饥饿营销”陷阱。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商品稀缺性,切勿因“收藏情结”或“社交跟风”高价购买。 事件二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抽奖”“置换”的幌子设计骗局,利用盲盒形式从事赌博或诈骗活动。此前,江西警方破获一起网络盲盒案,以“抽iPhone15”为噱头设局,实为开设赌场牟利。张某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被主播诱导购买十连抽盲盒,却发现所谓奖品全是“保底卡片”。经查,这款盲盒平台实际上具备赌博特征,幕后由邢某等人运营,以“科技公司”为名行非法牟利之实,涉案资金高达500余万元。 问题①:盲盒抽奖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赌博或开设赌场?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2021年版)对赌博罪的定义为:以一定的赌资为本钱,意图通过赌博取得更多金钱或财物的行为。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2021年版)对开设赌场的定义为: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判断是否构成赌博和开设赌场,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平台是否从中抽取手续费、设置充值提现通道或通过概率实现盈利;是否具有赌博的“三要素”:投注性(付费参与)、随机性(结果靠概率)与输赢性(可获高额回报或可变现物品);是否存在上分、下分、提现机制,即虚拟货币是否可兑换现金,或平台是否允许置换为现金。 若盲盒以“抽奖”“置换兑现”为卖点,并规定奖品可兑换为现金或虚拟货币,且平台操控概率,容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或组织赌博。 问题②:参与者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消费者因一时冲动参与被诱导的赌博,且金额较小,多被视为被害人而非犯罪主体;但若行为人明知是赌博,仍组织、推广、收受分成,或多次参与,赌资数额巨大,可能构成赌博或帮助赌博的犯罪。实务中,公安机关会区分主客体责任:对平台方与组织者优先追究刑责,视情节对普通玩家通常采取教育或行政处理。 问题③:消费者如何辨别盲盒是否涉及赌博?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消费者辨别盲盒是否涉及赌博,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要点入手:是否承诺或暗示可直接兑换现金;是否有充值、提现机制;是否存在置换商城以现金回购或高价回购;是否存在概率不透明或操控后台。当“盲盒”的核心从获取商品转变为通过投入资金并依赖运气来博取现金回报时,它就很可能已经触及了赌博的边界。消费者应对具备以上特征的营销模式保持高度警惕。 延伸问题: 市场上部分盲盒存在“概率不透明”问题,商家未如实公布隐藏款概率或隐瞒概率实现低抽中率,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若商家在宣传中公然夸大概率或未披露关键概率信息,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行政机关可依据广告法等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保留购盒凭证、页面截图、抽奖记录、客服答复等证据。若怀疑后台操控概率,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技术复核或第三方检测。 事件三 盲盒玩家阿海(化名)在一个200多人“二次元交易群”寻购 “LABUBU盲盒”,被群内“熟人”私聊以“端箱拼单”诱导转账6000元,对方收款后拉黑失联。 问题:此类“群内拼单”被骗需要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涉及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诈骗金额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该案属于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典型诈骗行为。诱骗方式以“熟人”“好价”“交易成功截图”为幌子,属于“网络电信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问题: 商家以盲盒“拆封不退”为由拒绝消费者退换货,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规定,网购盲盒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若有质量问题的、买了还没拆封的、买了一整盒的这三种情况依然可以申请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在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描述不符的情况下,仍有退换货权利。平台亦不得以格式条款替经营者免责。 普法后记 打开盲盒,别打开“盲目” 潮玩产业的魅力,在于创意、设计与情感共鸣中搭建的信任。而当“概率操控”“未成年人消费”“炒作哄抬”“盗版仿制”等乱象层出不穷时,这份信任也在被一次次透支。 法治的介入,并非要扼杀新业态,也不是让监管“降维打击”,而是让创新在规则之内生长,让热度在秩序之中延续。 潮玩的未来,唯有尊重原创、透明经营,方能走得更远。在全民追逐“限定款”的时代,也许我们更该珍惜的,是那份不“盲目”的热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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