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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总监在被辞退时,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赔2倍工资,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李某入职厦门某贸易公司,担任人力行政总监。厦门某贸易公司向李某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约定入职时间、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基本情况。李某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30日,某贸易公司以李某存在工作失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贸易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18.7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绩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贸易公司辩称,李某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由李某所在部门负责,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工作失误造成,并指出李某在职期间,曾因工作失误,未与公司另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了2倍工资。 法院审理 因履职失误,驳回2倍工资诉请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身份不同于普通员工,其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管理劳动合同事宜。正因如此,与员工(包括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其理应履行的岗位职责。 经查,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申请签订合同,某贸易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请求某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不予支持。对于李某其他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对此,法院判决厦门某贸易公司向李某支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驳回李某2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事负责人失职,无权主张2倍工资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若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用人单位欲免除支付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或系因劳动者本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情形导致合同未订立。然而,人事部门负责人兼具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在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可初步认定其本人存在失职行为,对合同未订立负有重大过失。因此,其原则上无权主张2倍工资,除非能够证明其已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 法律对2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是惩罚用人单位恶意拒签劳动合同行为,而非保护人事部门管理者的消极履职或失职行为,其未履行签约职责时,不能将其自身失职转化为对用人单位的索赔权利。该案中,李某未能举证,故承担2倍工资的败诉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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