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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5:03:11

“父债”需“子偿”吗?

作者:本报记者 陈静 通讯员 林展鸿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父债”需“子偿”吗?

法院:若继承遗产,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在传统观念中,“人死债消”“父债子偿”等说法普遍存在。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离世往往采用两极分化的方式应对,或无奈放弃追偿,或误以为子女需无条件承担父母债务,甚至采取围堵继承人、强行索要等过激手段。那么,当债务人离世时,债权人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继承人又该如何在继承与债务间平衡责任?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债务偿还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2日14时许,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一驾驶的无牌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一受伤的后果。经交警认定,刘某一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陈某某因在路边违规停车妨碍车辆正常行驶,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薛某某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实际维修费用1.9万余元。由于薛某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在取得薛某某出具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后,于2023年12月15日向维修单位支付保险金1.9万余元,后可向责任方刘某一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即1.4万余元。

刘某一于2024年9月23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刘某二与邓某某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遗产。今年4月29日,某保险公司将刘某二和邓某某诉至涵江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刘某一负主要责任,某保险公司依法在1.4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刘某二和邓某某在继承刘某一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法院调解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应清偿债务

经办法官在对相关案情进行研判后,决定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认为其已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要求刘某二、邓某某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1.4万余元。而刘某二、邓某某则认为刘某一去世后债务已消灭,且对债务情况不知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

经办法官从刘某二处了解到其父刘某一生前名下仅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套及少量存款,总价值约5万元,刘某二和其妻子邓某某已实际继承遗产。法官采用“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继承人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其仅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另一方面向某保险公司解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边界,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同时,法官考虑到刘某二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建议某保险公司适当让步。

今年6月4日,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二、邓某某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1.4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

若未放弃遗产继承,继承人以所获遗产清偿代位债务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一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陈某某负次要责任。基于薛某某出具的索赔权转让书,某保险公司在履行了1.9万余元的赔偿款支付义务后,已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刘某一作为直接责任人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关于继承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若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且遗产足以覆盖债务,则需以遗产为限承担责任;若遗产不足,则仅需以实际继承部分为限清偿。刘某二、邓某某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则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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