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5-11-06 14:48:28

燃放烟花逗孩子 失火烧山酿大祸

作者:徐林煌 曾昭辉 吴娇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为哄哭闹的幼儿开心,长汀一男子在森林防火期内燃放“窜天猴”烟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情回顾

今年1月17日下午,长汀县某村村民吴某某为逗哭闹的儿子开心,在明知天气干燥、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下,仍选择在临近山场的露天场所燃放“窜天猴”烟花。

据视频显示,烟花燃放后向山场方向飞出并爆炸,部分带火星的碎屑掉落半山腰,1分钟后即引燃周边植被。吴某某虽第一时间组织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未能控制,最终导致森林火灾。

经司法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8.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5.4万余元。此案审理过程中,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支付扑火费用,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在野外用火时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森林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过失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此案中,吴某某因一时疏忽和侥幸心理,为了逗孩子开心而燃放烟花,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造成失火烧山的后果,不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构成失火罪。

法官提醒

烟花逗乐变犯罪,野外用火须警惕

一场本为逗孩子开心的烟花表演,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牢记森林防火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不可因个人的小行为而引发大灾难。任何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守护绿水青山,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