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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债务未清,由谁负责? 法院:股东担责,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 公司一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制止部分股东注销公司以躲避债务的企图。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林某与福州某征信公司签订《个人征信异议申诉代理协议》,约定某征信公司为林某处理其名下的银行不良征信记录。某征信公司收取林某服务费2.6万元,并承诺如未完成约定事项则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林某将服务费转账至该征信公司股东张某指定的账户。 然而,某征信公司还未完成约定服务,于2022年8月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注销时,3位股东张某、陈某、罗某共同签署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中明确,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 某征信公司注销前,林某曾向张某微信催讨欠款,张某承诺全额退款并先行退还6000元,仍剩余2万元没有退还。为此林某将3位股东即张某、陈某、罗某诉至长乐法院,要求连带清偿欠款。 该案庭审中,股东陈某、罗某均到庭辩称对协议及收款情况不知情,并强调服务费是张某个人收取,与公司无关。而张某处于失联状态。 法院审理 债务未清股东共同担责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加盖某征信公司公章,且由股东张某操作,林某作为相对方有合理信赖基础,该合同对公司生效。公司因未完成服务,依协议应当全额退还服务费。现公司已注销,3位股东签署《简易注销承诺书》承诺“债务已清”,但实则有未了结债务,构成“未经清算注销”,作为清算组成员的3位股东应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陈某、罗某共同退还林某2万元。陈某、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清零,股东个人财产或受牵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中,公司注销前未清算,存在未了结债务,公司全体股东应对该债务负责。 在此提醒广大公司经营者,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简易注销程序虽然便捷,但登记机关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误解为注销即债务清零。公司在注销前要清查公司债权债务,避免以股东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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