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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2:04:24

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有何风险?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黄丽珍 陈克铖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有何风险?

法院:股东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犹如埋在企业治理中的“隐形炸弹”,看似便捷的资金周转方式,实则暗藏 “人格混同”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引起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30日,福州甲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叶某,其认缴出资额为282万元。

2021年,福州乙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鼓楼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80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8月,法院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此次执行,此时甲公司尚欠迟延履行金48万余元。

2024年,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主张甲公司股东叶某名下银行账户与甲公司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金额较大,叶某应对甲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自2018年9月19日起,叶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至甲公司银行账户的金额为1800万余元,甲公司账户转至叶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900万余元,差额近1100万元。经核对,叶某名下账户中无对应财务凭证的收入金额为3830万余元,无对应财务凭证的支出金额为3490万余元。

法院审理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经营期间与股东叶某个人名下银行账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叶某主张案涉支出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并提交财务记账凭证、报销单等作为证据,但财务记账凭证等与银行流水明细并不能一一对应。

乙公司已就叶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初步举证,叶某、甲公司未对无对应财务凭证的支出流水作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形客观上造成甲公司可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据此,可认定叶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叶某的行为损害乙公司的权益,乙公司据此主张叶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范围,法院指出,甲公司未履行判决项下的义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也属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的债务,叶某应对该部分债务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有风险

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是指企业不通过正规对公账户进行业务收支,而是通过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完成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行为。这种行为在中小微企业中较为常见,但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引发法律、税务和财务风险。

该案中,叶某作为甲公司股东,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公司进行依法管理,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会计资料,而是将公司经营收支通过其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和支配,对其行为应当作否定性评价。叶某的行为导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损害到乙公司的权益,故叶某应当在甲公司尚欠迟延履行金48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绝非是规避责任的“护身符”。股东若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不仅可能突破公司与股东财产界限,更会面临法律风险,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以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法官提醒

公司经营账户的规范建议

1.专户专用:公司须依法开立独立账户,所有收支均通过公户进行,杜绝“公私不分”;

2.规范代收:紧急情况下代收款项应及时转入公户,并留存合同、发票等完整凭证;

3.强化内控:建立财务分级审批制度,引入独立财务监督,避免股东“一言堂”;

4.规范记账:所有交易需及时入账、依法审计,严禁“账外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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