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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购物热潮下,“假一罚十”的承诺究竟是安心保障还是营销噱头?明知商品有问题仍多次购买,又能否顺利拿到惩罚性赔偿?这些消费场景中的赔偿疑问,其实都有明确的法律答案。本期普法关注消费赔偿问题,帮你厘清赔偿主张的依据、边界与底气。 案例一 直播带货称“假一罚十”,主播承诺是否有效? 法院:不得以“高于法定标准”为由拒赔 □周佳雲 “上链接!”直播带货盛行的当下,主播舌绽莲花让人心动不已。但一不小心买到假货,谁来承担“假一罚十”的责任?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在直播间购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刘(化名)准备给女友买一个名牌包,但预算有限,因此辗转于各大直播间,试图以最优价格买到品牌包。一天,小刘刷到某直播间正在售卖一款价格、款式等均符合其预期的名牌包,且主播再三承诺“假一赔十”。于是,在该名主播挂上链接后,小刘便直接付款买下这款“名牌包”。 在女友生日当天,小刘将“名牌包”送出,女友却发现该包logo细节处与其拥有的同品牌包略有不同。得知该包的购买途径和价格后,女友与小刘商量将该包送去鉴定真假。经鉴定,确认其为“假包”,小刘找到直播间售后客服,要求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直播间运营方以该产品为A公司生产销售,其只是带货为由拒不赔偿。A公司则提出“假一罚十”高出“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标准。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刘遂以违约为由将A公司与直播间运营方一同诉至平潭法院,主张按照“假一赔十”标准支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 经营者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 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潭法院经审理认定,直播间运营者委托主播进行直播营销时,主播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具体、明确,已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经营者A公司明知案涉商品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却未尽到对商品真伪的审核义务。直播间运营方在直播过程中作出“保真”承诺,可以认定为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消费者小刘退还商品价款,并支付10倍赔偿,直播间运营方就10倍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假一罚十”承诺必须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该案中,主播在直播中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内容具体确定,区别于一般性广告宣传,已具备“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要约要件,构成合同内容。 该“假一罚十”承诺虽然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3倍赔偿标准,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优先适用。消费者基于此项明确承诺产生合理信赖并作出消费决策,其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事后以“高于法定标准”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因此,该承诺对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者应当依约履行。 在直播营销模式下,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高度依赖于主播的推荐与评价。主播通过生动的讲解、演示和高额赔偿承诺,增强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直接影响其购买决策。直播间运营方通过销售获得可观收益,却未履行核实商家资质、核对授权文件、质检报告等审核义务,其作出“保真”承诺的行为,依法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规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保留证据 维护权益 广大消费者若在直播间买到假货,需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对于想要下单的商品,可以通过弹幕评论方式多询问,得到主播明确回复,对商品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后再下单,并录屏保存,确保录屏能够同步显示弹幕内容,还可以与商家客服再次确认,保存好相应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收货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链接: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直播带货责任主体分析 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迅猛发展的表象下,以假充真乱象频发。直播带货模式下,责任主体应当是谁?需要针对目前市场上流行的2种带货模式进行分析。 1.“自营式”主播带货。此类主播往往由店铺的老板、高管、工作人员兼任或直接聘请专属主播,进行商品或服务推介。该种模式下,主播本人就是网店的一员,带货时能代表经营者,符合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身份,其带货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消费者应直接要求经营者赔偿。 2.“助营式”主播带货。此类主播通常为拥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粉丝数量的“网红、大V”,主播只负责推介,带的“货”并非自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才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需对销售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主播本身身份价值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类似。在没有特别承诺的情况下,主播或主播所属公司作为直播间经营方,仅需对其直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及主播所起作用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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