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女子深陷网恋陷阱,从诈骗受害者沦为犯罪帮凶。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配合网恋对象转移涉诈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 2024年2、3月份,蔡某与网友“龙浩”陷入网恋,后被对方诱导进入“投资平台”投资充值,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同年5月,蔡某按“龙浩”要求,将其名下广东省某信用社账户、中国某储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及身份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龙浩,用于接收资金,并根据“龙浩”要求,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其间,上述数个金融账户因交易异常被限制交易,但蔡某仍未停止转账行为,直至同年6月19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抓获。 经审查,蔡某提供的5个金融账户涉案期间接收非法资金共计184万余元、支付181万余元,蔡某因此非法获利8000元。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