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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撞受伤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两名学生课间追逐奔跑,撞伤同学致骨折,校方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9日上午,正值课间休息时间,宁德蕉城某小学学生圆圆(化名)在操场正常行走,同班同学小凌(化名)突然朝着圆圆的方向快速奔跑,同学轩轩(化名)则紧随小凌身后。小凌率先撞上圆圆,二人当场摔倒,随后轩轩因避让不及,也撞向圆圆。 事故发生后,圆圆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先后经历骨折内固定手术、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圆圆家长曾多次与小凌、轩轩的家长协商赔偿事宜,也请学校协助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圆圆家长将该学校、小凌、轩轩及其监护人一并诉至蕉城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两名学生撞伤同学共同担责 学校尽到管理义务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事故起因系轩轩、小凌课间在操场内随意奔跑,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轩轩、小凌应当知晓课间在有人活动的操场区域奔跑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却未尽注意义务,冲撞圆圆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某小学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某小学向法院提供了教师值日安排表、学校简报等证据,证明学校在平时的教学管理活动中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有相应的值班制度,且从事发当时的视频看,事故发生前,操场内学生活动秩序良好,现场有安保人员巡逻,轩轩、小凌系在短时间内快速跑向圆圆致其受伤,学校在圆圆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对该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由轩轩、小凌对圆圆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无需担责。 法官说法: 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若学校能证明已经“做足了安全管理”(如开展安全教育、有值班人员、安保巡逻人员、事故后及时处置),就无需担责;反之,若存在管理漏洞(如无人值班、设施隐患等),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是孩子成长的重要场所,预防意外比事后追责更重要。家长要教育孩子遵守校园纪律,避免追逐打闹;学校要持续落实安全管理,留存好安全教育、值班记录等证据,万一发生意外,才能更好地厘清责任,保障各方权益。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保留医疗记录、事发现场证据(如公共视频、证人证言),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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