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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1:43:38

社交平台购设备 遇质量瑕疵咋办?

作者:徐林煌 李晓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社交平台购设备  遇质量瑕疵咋办?

法官提醒:网购要选择正规商家

网络消费时代,便捷的购物方式背后也潜藏着不少风险。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给不法商家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今年3月,黄某通过某社交平台选中某机械设备经营部销售的螺旋上料机,随后通过微信与该商家工作人员沟通,最后以6800元达成交易。

然而,收到货后,黄某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转,且经咨询,商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系虚假编造。黄某立即与商家沟通,协商退货事宜,商家虽同意退货,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联系沟通。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某诉至上杭法院,主张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商家退还款项并主张3倍赔偿。

法院调解:

商家担责 消费者获赔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尽快化解纠纷,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法官向商家详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商家提供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将机器设备退还商家,商家一次性赔偿黄某损失1.1万余元。

法官提醒:

网购需谨慎 维权要合法

当下网络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线上购买商品,但在享受便利和丰富体验的同时,也常面临虚假宣传、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等风险。消费者网购货物时,要选择正规厂家,要及时保存购物记录、拍摄开箱视频等,到货后及时验收检查产品质量,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与平台和商家充分沟通,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商家也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销售产品质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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