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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本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家园,却成了不法分子的“捕猎场”。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再次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陈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把从朋友处拿到的20套猎夹、猎套及报警器安置在长汀县某村山场用于狩猎。其间,陈某共捕获野猪118只、黄麂2只,并按斤称重出售给他人共获利12万余元,其中售卖野猪非法获利11.8万余元、售卖黄麂非法获利1805元。另查明,黄麂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缴纳了生态修复金6000元。 法院审理 被判缓刑并没收违法所得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鉴于陈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且缴纳生态修复金,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法院综合考虑陈某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生态修复情况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违法所得12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非“无主之物”,破坏生态必担责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每一只野生动物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每一类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独特的作用。非法猎捕会直接导致物种种群数量下降,严重时甚至濒危或灭绝,破坏食物链和生态网的稳定。 此案中,法院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传递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不可触碰的法律“高压线”的信号,纠正了“野生动物是无主之物”的错误观念,引导违法者缴纳生态修复金,确保被破坏的环境得到实际补偿。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守护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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