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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利息时中小企业工程款的权益保障 ——以某师范学院拖欠福建某兴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为例 裁判要旨 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等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防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事业单位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案情 2018年10月17日,福建某兴公司与某师范学院签订《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847382元,同时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保修期、保修金及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未约定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21日完工,已交付使用。福建某兴公司经多次向某师范学院催讨工程款无果,便诉至法院。 审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师范学院欠付福建某兴公司工程款966171元,已构成违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7日作出(2024)闽09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某师范学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某兴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661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某师范学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今年8月15日作出(2025)闽09民终8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福建某兴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尚欠工程价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案中,某师范学院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福建某兴公司有权要求某师范学院承担逾期利息。 其次,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具有金额大、周期长、风险多的特点,违约金条款最核心的功能就在于担保合同顺利履行,将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配与量化。就此案而言,双方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这在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十分罕见。鉴于此案中福建某兴公司为中小企业、某师范学院系事业单位,此案合同条款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小企业为了促成交易,在自身权益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后,福建某兴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某师范学院迟延支付工程款,福建某兴公司有权请求某师范学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某师范学院不得以采购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为由拒绝支付。 再次,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此案中,双方在《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福建某兴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与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事业单位交易时,在缔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对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并无决定性话语权或磋商权。一旦合同相对方延迟付款,势必会加大其流动资金压力,索要工程款周期长且成本高,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某师范学院利用其优势地位拟制未附带违约责任的合同,拖欠工程款项,破坏了市场的诚信体系,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树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法院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为某师范学院应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最后,对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而案涉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均早于该时间节点,鉴于该条例本身并未对其溯及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对其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因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该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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