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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5:44:31

律师解析“AI盗脸卖货”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数字分身”以假乱真 直播带货风险暗藏

——律师解析“AI盗脸卖货”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日,一名演员在短视频平台发现“自己”通过AI换脸技术直播带货,质疑后竟被主播直接拉黑,一场关于AI换脸直播的话题引发热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哪些侵权类型?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对此,记者邀请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苏腾云律师解答该事件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日前,一知名演员在浏览短视频时,竟看到“自己”在直播,在直播间评论区发出疑问后,立即被主播拉黑了。

据报道,该演员团队工作人员说,他们年前就开始对利用AI合成技术实施侵权的商家进行梳理,并送达律师函,同时表示:“他们售卖的东西我们根本没有推荐过。”

问题①:AI换脸直播,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可能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I换脸是一种基于生成对抗网络或扩散模型等深度学习技术,通过分析与学习大量包含特定自然人肖像的图像或视频数据,替换或合成面部形象的技术。其使用过程中若未经自然人授权,将构成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

此外,AI换脸直播内容中涉及不良、不雅言行,使被换脸的自然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则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

问题②:发现“AI盗播”的行为,平台应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平台应该积极采取删除、屏蔽等监管措施。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平台的义务主要围绕“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进行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故而,平台对于这种“AI盗播”行为,无论是自行检查发现还是接收到侵权通知,均应该采取删除、屏蔽等监管措施,避免被侵权人的损害扩大。

问题③:消费者冲着“名人”推荐下单,所购商品“货不对板”,消费者能否主张权益?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生产方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权利。销售、生产方通过“AI盗播”的形式冒用名人身份代言其产品,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而购买商品的,可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因此,如果发现所购买的商品“货不对板”,消费者是可以向销售或生产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问题④:“AI盗播”的目的往往在于谋利,这种行为是否涉及诈骗?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若被骗资金超过3000元,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若AI盗播致使受害者被骗取的金额超过3000元的,存在构成我国刑法所述诈骗罪的可能性。

问题⑤:目前是否有整治此类乱象的法律规定,对于AI的运用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逐步完善中。我国目前对于AI的监管正在逐步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2023年8月15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条相关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2025年9月1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针对“AI盗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明确对该行为进行界定。

问题⑥:如何减少“AI盗播”现象,从法律角度有哪些建议?

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苏腾云律师:首先,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平台作为信息发布的最前端,对于盗播信息的监管有效与否将决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大小。平台的监管行为应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在事前环节建立以授权证书为核心内容的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对授权及未授权主体发布含名人信息的直播内容进行核验。在各类直播过程中,可考虑利用实时监测系统,提升对换脸、镜像翻转等规避技术的识别能力,对直播内容进行巡查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为重要的是,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平台必须启动“通知——删除”流程,及时关停侵权直播间或删除有关信息;同时,应优化侵权投诉渠道,简化举证流程,加快处理速度。除了平台监管外,还应建立网信、市场监管、版权等多单位的协同治理机制,针对盗播产业链开展各类行动,以规范市场行为。

总而言之,面对“AI盗播”现象,要建立高效的信息举报、联络机制,通过社会各界、各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为对AI的使用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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