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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小摩擦” 守护“大成长” ——永泰县人民法院采用“调解+教育”模式处理学生意外伤害案件 操场上的不慎一撞,两位小朋友眼角挂泪,双方家长情绪激动,这起看似平常的小学生校园碰撞事件,一度让两个家庭的关系陷入僵局。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一起校园学生意外伤害纠纷案件,双方家长握手言和,两名孩子得以延续同窗之情。 今年5月,永泰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林(化名)在操场上奔跑玩耍时,不慎将同学小明(化名)撞倒。小明后脑勺剧烈疼痛,当场痛哭。 面对孩子的意外受伤,小明家长情绪激动,认为小林在奔跑时未注意观察,直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小林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后续产生的治疗费用。 而小林家长则认为课间适当活动是正常的,这完全是一次意外事件,并非孩子故意所为,不愿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初步调解。班主任和校领导多次从中调和,但双方各执己见。随后,当地派出所介入调解,民警从法律责任角度进行分析,试图缩小双方分歧。然而,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最终,小明家长一纸诉状,将小林及其监护人诉至永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细致阅卷发现,案情虽不复杂,但症结在于其处理结果直接关乎两名未成年当事人的同窗情谊与未来成长。承办法官认为,校园伤害类案件不能止于裁判,更应着眼于判决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人际关系修复的深远影响。 “我们家孩子撞到的是后脑勺,可能影响以后的学习,这个责任谁来负?”“孩子间的意外难以完全避免,我们不能因为一次意外就承担巨额赔偿。”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严重。 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家长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并联合永泰县妇女联合会、教育局、公安局,在永泰县婚姻家事司法协同中心展开调解。 案件进入联合调解程序后,法官首先厘清侵权责任主体,明确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此案实际,法官进一步阐明,小林在操场奔跑撞倒小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存在主要过错,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赔偿数额问题,法官依托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法定标准,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逐项梳理与充分释明。 在多方协同疏导下,调解工作逐步取得进展。法官的释法说理弥合双方的分歧,双方家长的对立情绪随之缓和。为彻底化解矛盾,法官特意将两名孩子请至调解现场。在法庭营造的平和氛围中,小林真诚地向小明致歉:“对不起,我不该在操场上跑那么快,希望你早日康复。”小明亦予以谅解,表示接受道歉,并愿意继续做好同学。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林家长当场向小明家长支付赔偿款。 成功调解后,为促进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为小林和小明安排了一次校园安全提示。法官巧妙地将走廊、楼梯口、操场等易发生碰撞的区域比作“十字路口”,教育他们要遵守校园安全“交通规则”,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杜绝奔跑追逐。法官还鼓励他们争做“安全监督员”,见到同学在危险区域玩耍时应主动提醒。这一堂微型的法治教育课,也成为永泰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呵护未成年人平安成长的生动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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