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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余某诉某旅游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为例 裁判要旨 建立并有效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是旅游景区对旅客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于法定的、合理的义务范畴。景区未尽到此项义务,导致游客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系某景区的经营者。2022年9月,余某购票进入某景区游玩,在该景区栈道区域拍照时摔落悬崖受伤。次日,余某呼救被过往游客发现并报警求救。后余某被送往医院诊疗。经鉴定,余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后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4万余元。 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某景区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对景区的自然风险进行提示和防范、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等。综合在案证据、现场勘查等,发生事故的区域沿途已设置了警示标识牌以及高度达1.15m的防护栏,临崖一侧外部设有防护网。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自觉规避危险行为,其坠落悬崖系自身过失行为所致。但是余某坠落悬崖后,第二天经呼救才被他人发现并报警获救,某旅游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相应部门报备公示,在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时,有效的规划和准备不足,综合该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程度等,酌定某旅游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余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评析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保障义务人应尽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景区经营者、管理者的一种法定义务。 1.从现有法律法规层面看,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旅游景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予以详细列举兜底规定,但我国多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景区的安全责任和应急管理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规定,这些条款直接确立了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警示的义务。此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在A级景区的评定标准中,安全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它明确要求景区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人员配备齐全等。 2.从合理义务的内涵解析层面看,合理的义务应包含预防义务(事前)、应对义务(事中)、善后义务(事后),其中预防义务便包括预案的制定,即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应急预案,明确指挥体系、责任分工、处置流程和疏散路线等。故除以明显的方式提示、警示、告知、设置护栏等外,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也属于旅游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因相应机制、措施缺失,而影响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及时救助。若旅游景区经营者、管理者未依程序建立相关机制措施,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某旅游公司重新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报备至主管部门,增加采购了担架及索降救援设备等,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福鼎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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