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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2:17:13

出行中的“情”与“法”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好意搭乘”途中发生事故,善意如何不被责任“误伤”?事故伤情与自身疾病叠加,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当驾校教练临时脱岗,谁来为学员的安全兜底?面对“恶意碰瓷”,法律又该如何为守法者撑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第14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本期普法之窗直面这些交通安全领域的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知危险,会避险,让守法出行成为自觉,让文明交通蔚然成风。

案例一:

好心搭载出事故,责任如何担?

法院:法律不因善意而免责,但量刑可因温情而纾解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陈佳欢 张霞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或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便车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当一方出于好意让另一方免费搭乘自己的机动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行人员伤亡,车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9日上午,家住浦城县某村的陈某兴应同村村民要求,驾驶机动三轮车无偿搭载3名村民前往镇上购买化肥。途中,车辆经过转弯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其中1名村民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兴与2名村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兴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兴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兴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名伤者亦表示无需伤情鉴定,均不需要陈某兴赔偿并对其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

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陈某兴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综合考量其无偿搭载3名被害人属“好意搭乘”的友善行为,对陈某兴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

“好意搭乘”非免责事由

“好意搭乘”虽体现人际温情,但并不免除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此案中,陈某兴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1人死亡,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法院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但陈某兴善意行为可予责任纾解,故此案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综合考量,对陈某兴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避免对善意者的过度惩罚,体现罚当其罪。

法官提醒

法律是道德的“安全绳”,善意需以守法为基石,法律鼓励邻里互助。然而,善行的开展必须以不逾越法律底线、不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一次疏忽的转弯、一刻的分神,都可能让善意瞬间化为无法挽回的悲剧。唯有敬畏规则,谨慎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大的善意和负责。


案例二:

撞上病人致离世,责任能否“打折扣”?

法院: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成为侵权者减责的理由

□徐林煌 李丽红 黄颖娴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侵权方能否因此减轻赔偿责任?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21日,刘某驾驶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长汀县大同镇七里路段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经送医治疗后,于2023年12月27日不幸离世。后续经司法鉴定,确认张某生前患有多种老年基础疾病,在受到交通事故所致机械性损伤后,机体免疫力及抵抗力下降,致其原有基础疾病进一步发展,并继发腹腔感染、肠道感染、双侧肺炎、胸腔积液、电解质紊乱等多种病症,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在张某死亡后果中起次要作用。

今年3月,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虽然张某自身原患多种老年基础疾病,但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形成均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特殊体质仅为损害后果出现的客观因素,与损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按鉴定意见中“次要作用”即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刘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张某自身所患的老年基础疾病,仅属于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介入因素,并非法律所界定的“过错”,与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此案情形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所明确的裁判规则,即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适用“蛋壳脑袋规则”——无论受害人的个人体质或身体状况如何特殊,只要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就必须对该行为所引发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得以受害人特殊体质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三:

学员练车撞伤人,驾校是否要担责?

法院:教练脱岗即监管真空,驾校为管理失职买单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在驾照培训期间,学员练车时不慎撞人,责任由谁来承担?是学员技术不过关,还是驾校管理不到位?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驾校学员撞人引发的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的一天,小陈在厦门某驾校练习倒车出入库,学员小章站在汽车出库的正前方。因挂档操作不当,小陈驾车撞上小章,致其骨盆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其教练刘某未在场指导,交警部门以“事发地非公共道路”为由未作责任认定。事发后,小章索赔37万余元,但驾校、保险公司及小陈互相推责。

驾校认为,车有保险,应找保险公司理赔。学员认为,自己不该负全责。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未经交警认定,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

驾校担主责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如何划分及保险公司是否该赔”这两个核心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学员在培训中发生事故,驾校应担责。此案中,教练未在场指导,导致学员操作失控,驾校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80%责任;小章作为成年人,未站在安全区域,对自身损害负次要责任,需承担20%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百万商业险,保险公司需按序赔付,不足部分由驾校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19.8万元、商业险赔付6.8万元;小章自行承担20%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教练和驾校负有全程监管义务

学员不具备独立驾驶能力,教练和驾校负有全程监管义务。教练脱岗等同于“将方向盘交给新手”,驾校需为管理疏漏买单。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即便事故未发生在公共路段,只要损害事实清楚,保险公司仍需依法理赔。


案例四

制造事故碰瓷 男子被判刑罚

法院:利用交通规则恶意制造事故骗取赔偿构成诈骗罪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宗汶

行车变道是日常驾驶中的常见行为,当遇到前方车辆变道,后方驾驶人会适当减速,避免发生碰撞事故。但是,有人却动起了歪心思,利用“变道让直行”的交通规则频繁制造事故碰瓷,骗取非法利益。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交通领域“碰瓷”的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3月至5月,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利于己方的原则,驾驶机动车在福州市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等区域城市道路上伺机行动,在其他机动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进行变道的过程中,故意驾驶车辆直行碰撞前方变道车辆,恶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事故赔偿。经查证,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作案23起,诈骗数额共计3.4万余元。

今年6月2日,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

法院审理

构成诈骗罪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责令林某某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碰瓷索财属诈骗

数额较大即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在道路交通领域,“碰瓷”者多利用道路拥堵、交替通行、变换车道等情况作案。该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也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此案中,林某某恶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事故赔偿,金额达3.4万余元,已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在日常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到疑似车辆“碰瓷”行为,注意保存好行车记录视频、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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