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抚平青山绿水的“伤痕” ——三明两级法院创新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 闽山苍苍,闽水泱泱。在三明这片土地上,层峦叠嶂间的林海翻涌着墨绿波浪,多条河流如银带穿梭其间,滋养着这片森林覆盖率达77.12%的“中国绿都”。作为闽江发源地,三明2850万亩林地既是生态屏障,更是八闽大地的“绿色心肺”。然而,滥伐林木、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时不时为这份青绿添上“伤痕”。 为破解难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导泰宁县人民法院率先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随后在多地法院推广适用。 生态修复监督人,是法院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中选聘的独立第三方主体,可为公民或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方案制定、全程监督实施、反馈整改意见,让生态修复从纸上判决落到山地林间。这一制度不仅让修复方案看得见、修复过程管得着、受损生态治得好,更让公众参与落得实,聚合社会多方力量,奏响生态协同治理的交响曲。 春时不等人 法官案前忧生态 春到人间草木知,植树造林正当时。今年2月末,闽西北山区的早樱初绽,泰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马欢欢却望着桌上的案卷陷入沉思。窗外的阳光透过树叶洒在卷宗上,“陈某某滥伐林木”几个字格外醒目。 2024年7月,陈某某购买了泰宁县下渠镇红地村红一组山场的林木,办理的采伐许可证仅允许采伐马尾松。为图更大利润,他授意工人超出许可范围,采伐了阔叶树和杉木。经鉴定,未经审批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36.9917立方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非难事,但马欢欢的目光停留在卷宗里另一个关键信息上——此时距离闽北山区的植树黄金期结束仅剩两个月。 林木有价,生态无价。马欢欢从事生态审判工作多年,深知森林生态修复的时效性。若是因案件审理周期错过植树时节,后续补种的树苗成活率大概率不高,这样不仅增加修复成本,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也将持续扩大。 彼时,泰宁县检察院已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营造林木或缴纳修复费用、购买林业碳汇赔偿生态损失。按照常规司法程序,案件需经审理、判决、生效后再执行修复,但这样一来,必然错过植树黄金期。 “森林是活的生态系统,错过植树时节,再高的罚款也换不回及时修复。”马欢欢召集合议庭成员充分评议。大家一致认为,司法的终极目标不是惩罚,而是修复与守护,必须打破常规,找到一条既能依法办案,又能及时修复生态的路径。 窗外的春雨淅淅沥沥,仿佛在滋养这场司法创新的萌芽。马欢欢心中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适用先予执行制度,让被告人在判决前的最佳种植期完成复绿补种。 制度破难题 村干监督守青山 法者,治之端也;变者,进之途也。面对生态修复的迫切需求,泰宁法院决定迈出创新步伐,将先予执行制度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3月初,泰宁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陈某某在判决前的适宜种植期内,完成案发山场的复绿补种任务。这一裁定,打破了“先判决后执行”的常规流程,为生态修复抢出了关键时间。 与此同时,泰宁法院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泰宁县检察院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某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连续抚育3年,且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0%,第三年存活率大于85%;陈某某自愿赔偿林木养分固持、碳汇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2472.4元。 生态修复周期长、专业性强,若缺乏有效监督,很可能出现“虚假修复”“形式修复”的问题。陈某某是否会按时种树?种的树苗是否符合要求?后续培育能否到位?一连串问题萦绕在马欢欢心头。此时,建立一套全程监督机制的想法在马欢欢心中应运而生——选聘生态修复监督人,让专业力量和基层群众共同参与监督。 知屋漏者在宇下。谁最了解案发山场的情况?谁能最便捷地开展日常监督?马欢欢想到了案发地的村委会干部——他们居住在村里,距离山场近,熟悉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更有群众基础,能够及时发现修复过程中的问题。 经过审慎考虑,泰宁法院决定聘请案发地村干部吴衍辉担任该案的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聘期3年,负责对陈某某补植复绿、抚育管护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树活不活,乡亲们都看着呢!”接到聘书的那天,吴衍辉拍着胸脯承诺。为让监督有章可循,泰宁法院制定出台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明确监督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要求通过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等方式,实时跟踪修复进展。如今,吴衍辉的监督职责,从种树延伸到了后续三年的抚育管护。现在,他每次巡山都会拍照记录,定期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确保将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今年4月,泰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完成补植复绿、赔偿生态损失,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泰宁法院的这一创新,不仅解决了生态修复时效滞后的问题,更让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扎根基层,实现了“审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明灯一路引 因地制宜绘新篇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泰宁法院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创新实践,为三明生态司法保护点亮了引路明灯。三明中院迅速行动,通过专题研讨、经验汇编、巡回指导等方式,将这一制度成果转化为可复制的方法论,引导全市两级法院立足本地生态禀赋与案件特点,在借鉴中创新、在实践中完善,让生态修复监督模式呈现“一院一特色、一案一精准”的生动格局。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福建母亲河的正源头,是八闽大地生态安全的“生命线”。2024年7月,张某在保护区内违规用火引发重大森林火灾,造成2人死亡、近200亩林地损毁。 生态修复事关源头屏障稳固,容不得半点马虎。今年5月,建宁法院在借鉴泰宁法院“第三方独立监督”核心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该案涉重大生态灾害、社会影响广泛的特性,跳出“单一监督主体”框架,创新推出“听证会+监督团”模式。法院先邀请林业专家、群众代表等召开听证会,科学论证修复方案;再组建由受害人代表、村委会干部、资深护林员组成的三人监督团,形成“利益相关方+基层组织+专业力量”的多元监督体系。 不同于泰宁法院的单人专职监督,建宁法院的监督团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既保障了修复的科学性,又提升了社会的参与度,让昔日焦黑的山场在合力守护下重披绿装。最终,张某因犯失火罪获刑,其主动缴纳的补植费用与认购的林业碳汇,在监督团见证下全部用于生态修复。这一模式为特殊生态保护区的修复监督提供了全新范本。 野生植物保护讲究“专业事交给专业人”,尤溪法院的创新实践恰是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尤溪县九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豆是维持当地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物种。2024年1月至5月间,吴某非法采挖、买卖金豆168株,涉案金豆复植后的存活养护成为生态司法修复的难点。 今年7月,借鉴泰宁法院“选聘专业监督主体”的思路,尤溪法院针对金豆养护的高技术性要求,创新构建“养护令+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修复监督人”三维模式。与泰宁法院尝试的基层干部监督不同,尤溪直接聘请保护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监督员,同时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提供科学指引,再向具备养护经验的吴某发出附技术规范的养护令,形成“技术指导+专业监督+劳务代偿”的完整链条。 最终,鉴于吴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生态修复费,尤溪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如今,在专业监督员的每周巡查、精准指导下,复植的金豆长势喜人,吴某也从“破坏者”转变为“养护者”,这一模式破解了珍稀野生植物修复“监督难、见效慢”的痛点,也彰显了三明两级法院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司法智慧。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生态治理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固定模式,唯有贴合实际、精准施策,才能让制度红利充分释放。三明两级法院的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始终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根据不同案件的生态特点和修复需求,灵活选聘监督主体、创新监督模式,让每一项修复措施都落地见效。 如今的三明,林海深处,补植的树苗茁壮成长;山间河畔,监督人的脚步丈量着每一寸生态修复的土地;法庭内外,生态保护的理念正转化为全民参与的自觉行动。三明两级法院以制度创新为笔、以司法担当为墨,在“中国绿都”的广袤土地上,持续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绿色发展新画卷。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