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5-12-03 16:31:20

三明中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上诉案

作者:本报记者 吴予曈 通讯员 刘涌泉 罗志强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实际履行合同不能仅凭名称

——三明中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上诉案

双方在同一天签订金额、约定期限完全一致的《借款合同》与《合作协议》,当合作遇挫,一方主张还本付息,另一方认为投资应共担风险,这笔款项性质究竟如何认定?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要求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24年4月11日,李某与陈某、吴某及某物流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陈某出借1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月利率1.5%,吴某及该物流科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李某又与该物流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投入100万元合作开发两条国际货运航线,合作期两年,利润五五分成,合作期满若不续约则退还初始资金,且明确收款账户为陈某个人账户。两份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陈某个人账户支付了100万元。

2024年6月,陈某向李某发送项目利润表,并依据《合作协议》约定的五五分成比例,支付28853元“分红款”,收到李某肯定的回复。随着项目进行,李某认为项目进展未达预期,便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要求退还资金。协商未果后,李某依据《借款合同》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息,吴某及某物流科技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实为投资款,《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三明中院。

三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核心争议在于100万元款项对应的实际履行合同是《借款合同》还是《合作协议》。当合同金额、约定期限一致时,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不能仅凭名称,需综合审查条款实质、履约行为及当事人真实意向。陈某依据协议利润分配条款发送利润表,并支付精确对半分的28853元收益款,李某未提异议且明确认可,且在双方后续微信沟通中,李某多次使用“合作资金”“投资人”等表述要求退款,陈某亦回应可协商退还“合作资金”,印证双方均认可投资合作关系,双方履约行为与《合作协议》高度吻合。

针对李某提出的《合作协议》中约定本金返还等上诉理由,法院表示,该案审理核心是李某依据《借款合同》的诉请能否成立,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为《合作协议》,根据《借款合同》提出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

最终,三明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