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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6:31:20

婚内赠第三者财物,必须返还!

作者:本报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陈慧敏 黄志洪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婚内赠第三者财物,必须返还!

莆田城厢法院:违背忠诚义务的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近期,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华亭法庭审结一起原配妻子起诉丈夫及婚外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体婚姻忠诚的拷问,更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生动诠释。

2012年,郑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像许多家庭一样,他们憧憬着未来,期待着细水长流的日子。然而,平静的生活在数年后被打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结识在足浴店工作的黄女士,二人逐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这段不该发生的感情,很快超越了道德边界,蔓延至家庭经济领域。自2020年9月起至今年3月,扣除查明的足浴店充值支出,陈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黄女士支付款项合计达33万余元。另外陈先生还于2022年1月为黄女士购买小型汽车,支付3.55万元购车款,并登记在黄女士名下。其间,陈先生还租赁房屋用于其与黄女士共同居住。

5年间,黄女士也曾累计向陈先生转账27万余元。她据此辩称,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多为日常开销。

当郑女士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和异常财产变动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陈先生和黄女士诉至城厢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郑女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侵犯,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背叛行为,既伤害了感情,更损害其合法权益。黄女士则辩解称,她与陈先生交往时,不知对方已婚;双方部分经济往来是日常小额消费,不应算作需要夫妻共同决策的财产处分。陈先生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未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仔细核对每一笔转账记录,对正常的经济往来依法予以剔除。经核算,双方给付财物价值差额9.2万余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该差额即为陈先生对黄女士的赠与。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陈先生在与郑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女士发展婚外情,该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他将大额财产私赠婚外第三者,已构成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郑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对黄女士的不合理辩解,法院逐一驳回。法官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受当事人主观认识影响——无论黄女士是否知晓陈先生已婚,都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无效认定。同时,鉴于二人长期频繁发生经济往来,法院认为应以累计金额对交易性质进行评判,不能因单笔金额较小就否认其整体性质。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先生向黄女士赠与9.2万余元的行为无效;黄女士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郑女士9.2万余元,并支付保全申请1099.1元;驳回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不仅是简单的财产纠纷,更折射出婚姻家庭中的责任与底线。法官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家庭经济基础的平等与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大额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处分。

“法院可以界定财产,但不能理清感情。”这是案件经办法官的感慨。这起案件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婚外情对家庭关系的冲击——不仅造成财产流失,更动摇着社会稳定的根基。此案的判决,既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坚决维护,也是对婚姻忠诚价值的司法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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