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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2:44:47

虚假“刷单”牟利 误导消费获刑

作者:记者 陈浩 通讯员 李凌 朱佳丽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经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某、欧某某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延平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分处罚金。

2022年9月,林某某便盯上了“刷单”这条“捷径”,通过专门平台对接电商与“刷单手”(俗称“买手”),靠虚假交易帮商家涨销量、刷好评,还招募欧某某担任客服,指导“买手”完成下单、好评等流程。

2023年3月,为扩大“业务”规模,林某某不仅购买了某刷单网站平台,还在外地租赁工作室,将刷单流程“专业化”:商家在平台注册后发布待刷单商品链接;“买手”点击链接“下单”,收到的不是实际商品,而是商家寄的“小礼品”;“买手”确认收货后,再写一条虚假好评;订单完成后,商家退还“买手”垫付的货款,平台按商品价值收取佣金,林某某再支付给“买手”报酬。

为规避监管,林某某还利用本人、父母及欧某某名下的多个支付宝、微信账户流转刷单资金,收取商家佣金。截至2023年12月,林某某非法获利约30万元,欧某某也从中获得工资7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两人行为的实质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组织虚假交易,向社会公众展示虚假的商品认可度及服务评价,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林某某、欧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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