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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发布一起有关“借名买房”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2017年,林某、徐某与福州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林某以其名下福州市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徐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因二人未偿还到期贷款,福州某银行将林某、徐某诉至鼓楼法院。林某主张,其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徐某以林某名义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房屋首付及月供均由徐某支付,交房后一直由徐某使用,之后徐某为筹集经营资金,让林某以该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由徐某本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林某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产。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有购房手续及抵押贷款手续均由林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文件上均有其本人签名确认。林某虽主张其与徐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林某是否实际使用房屋,不影响其作为登记权利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林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以其名下房产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银行依法取得抵押权,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当林某未能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已于今年12月9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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