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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 2022年3月,福州市某咨询公司与福州某传媒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某传媒公司向某咨询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某咨询公司依约支付广告费用后,某传媒公司仅于合同履行期首月提供广告服务,此后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某咨询公司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采购合同,要求某传媒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由在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某传媒公司100%股权的原股东甲公司、起诉时持有某传媒公司100%股权的现股东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咨询公司与某传媒公司之间成立广告合同关系,某传媒公司未依约履行播放广告的义务,构成违约。某咨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某传媒公司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乙公司作为某传媒公司现在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为某传媒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某传媒公司的原投资者,对其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明知。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产生债务消灭或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原股东未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仍应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从完整性、客观性上不足以证明其持股期间财产独立于某传媒公司,故甲公司应对某传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采购合同,某传媒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项2204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甲公司、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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