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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某等8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提起公诉,经蕉城法院审理,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查,2019年3月至2024年4月间,黄某等8人在蕉城区禁猎区内形成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黄某、李某等人使用电子猎套、铁制捕兽夹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赤麂、果子狸、野猪等野生动物;黄某某则负责收购并转运至漳州等地出售,违法所得达35万余元;其余成员通过销售猎物获利30余万元。此外,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野生动物零售供人食用,获取非法收入42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冻体及禁用猎具。经鉴定,其中赤麂、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涉案动物种类及非法获利金额,依法精准区分定性,明确相应罪名。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蕉城区检察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对接林业主管部门,督促引导其中4名被告人自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万余元,用于修复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的双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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