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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守护好每一片林地,既是全民共同的期盼,更是法律不容触碰的刚性红线。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个别施工单位或人员为图方便,心存侥幸,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破坏农用地和林地资源,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占用林地修路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某建设工程公司授权委托谢某某对某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谢某某因审批地块地势陡峭,需要修建运输车辆临时便道等原因,在明知施工范围超出审批范围的情况下,仍多次指使工人在未审批的林地上施工,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经司法鉴定,谢某某共非法占用林地12.81亩,其中生态林7.527亩,非生态林5.28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2.9万余元。被损毁的12.81亩林地森林,从人工造林开始至恢复到基线水平期间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2万余元。 2024年6月20日,谢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投案。案发后,谢某某委托家属对被毁坏林地原地进行部分修复,并提存生态修复保证金2.9万余元于公证处。后闽侯县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闽侯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此案案情、谢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修复部分林地、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累犯等情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谢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谢某某赔偿被损毁林地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2万余元,并支付鉴定费用8000元。 法官说法: 逾越生态红线,刑罚与修复双责追究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建设项目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施工企业必须恪守生态保护红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算好“生态账”。只有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要求,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此案中,谢某某明知施工范围超出审批范围,仍占用林地12.81亩修路并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法院在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谢某某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既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也通过司法裁判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彰显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 生态红线不容触碰。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及个人在施工前,务必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严格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切忌为追求进度或节省成本,擅自占用、破坏农用地和林地资源,特别是生态林、基本农田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一旦毁坏,不仅面临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得不偿失。用地之前先审批,施工过程守边界,才是真正对项目负责、对环境负责、对自己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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