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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生态司法“后半篇文章” ——宁德蕉城法院以“技术调查+双轨修复”护航绿水青山 12月20日,宁德福口国有林场内,35株刚栽下的爱媛28号柑橘苗木迎着微风挺立,透着新生的朝气。这抹绿意的背后,是一场生态破坏后的司法救赎——此前,蕉城区霍童镇枇杷洞附近山场因非法采挖野生保护植物留下“伤口”,蕉城法院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机制,以“技术调查+双轨修复”模式,让受损生态逐步回归平衡。 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霍童镇枇杷洞附近山场,非法采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豆7株,并将这些天然起源的野生植株移植至其岳母家中种植。同年6月7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依法从其岳母家中扣押上述金豆,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7株金豆中包含6株活体、1株干枯死亡,价值合计1050元。案发后,林某于2024年6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受理该案后,蕉城法院并未局限于单纯的刑事处罚,而是将生态修复作为案件审理的核心目标,创新启动多项生态司法保护机制。“生态修复绝非简单的‘种树补绿’,必须兼顾地理环境、物种特性与生态功能的多重适配,专业技术支撑是确保修复成效的关键。”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为确保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蕉城法院首次在生态刑事案件中,从“福建省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聘任专家担任该案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全程深度参与案件技术事实调查。 调查官深入案发现场实地勘查,细致摸排山场土壤条件、植被分布及生态受损程度,采集第一手生态数据,同时围绕生态修复可行性、方案合理性展开专业论证,从树种选择、种植场地权属、后期管护要求等方面给出精准建议,明确提出“应选取适配本地气候、兼具生态与经济价值的树种,且种植场地需符合林业规划”的核心要求。基于这一专业意见,宁德市蕉城区农业局农业种植站出具的《新植果园投入估算建议书》得到充分采信,为后续修复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彻底解决了生态修复“谁来评、怎么定”的实践难题。 “让专业意见落地见效,才能真正推动生态修复从‘纸上’到‘地上’。我们既要通过司法手段惩治违法行为,更要引导违法者主动承担修复责任。”承办法官说。秉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蕉城法院积极引导林某以多种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针对非法采挖金豆造成的局部植被破坏,林某依据生态技术调查官建议及相关估算建议书,于今年10月24日与宁德福口国有林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出资11000元委托林场在指定区域种植爱媛28号柑橘苗木35株。该树种不仅能快速恢复当地植被覆盖、改善土壤生态,后续产生的经济效益更让生态修复实现“可持续”,达成“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良性循环。目前,所有苗木已按协议完成种植,林场将承担后续3年管护工作,保障补植苗木成活率。 与此同时,考虑到野生金豆作为天然植物具有固碳释氧的生态功能,非法采挖必然导致区域碳汇量损失,蕉城法院进一步引导林某以购买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林某积极响应,与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林业碳汇采购与注销服务协议》,出资5020.10元购买福建省林业碳汇85吨并完成注销。这些碳汇量将专项用于福建省碳汇林项目建设,相当于为大气“吸收”了85吨二氧化碳,间接弥补了因野生金豆被采挖造成的碳汇损失,实现“生态修复从局部到整体、从直接到间接”的全面覆盖。 “双轨修复”措施的全面落实,直观体现了林某的悔罪诚意,也为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考量依据。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非法采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完成生态修复、悔罪显著,经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3000元(已缴纳);没收作案工具柴刀、小锄头各一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经营相关活动。 从生态“伤口”到绿意重生,蕉城法院以司法创新激活生态修复活力,用“技术调查+双轨修复”模式,让违法者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完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进一步优化“补植复绿”“购买碳汇”“增殖放流”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机制,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守护闽东地区的生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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