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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破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障碍、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屏障……2026年1月1日起,《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施行,为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福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台胞及相关机构在共通标准制定修订上与我省享有同等待遇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明确将“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者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的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称之为“两岸标准共通”。 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及相关机构在共通标准制定修订上与本省居民及相关机构享有同等待遇,为台胞台企融入福建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并将福建已发布的300余项共通标准经验制度化。 同时,条例支持在两岸各具优势的领域开展标准共通试点,并明确“支持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加强标准化交流与合作”“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动两岸职业标准共通,便利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体现了对台先行先试的精准发力。 “晋江经验”首次体系化入法,地方立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系统性地构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体系。条例开宗明义规定“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晋江经验”总结、推广与深化机制;首次将新时代福建企业家精神特质写入法规,采取措施鼓励大胆干事创业;并将无还本续贷、企业自主评定人才等原汁原味的“晋江经验”具体化到相关章节中,整部条例彰显浓厚的“福建特色”和“改革味道”。 此外,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明确要求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并强调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明确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权属比例、使用权期限、衍生权益归属、收益分配比例、转化时限、转化费用分担等重要事项。从根本上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和成果转化主观能动性。 为给转化“提速”,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投资,无需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大大简化了流程。规定还明确履行了职责、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成果定价后续价值高于转让价、投资亏损等四种情形下可免除责任。此举旨在消除干部“不敢转”的顾虑,鼓励大胆探索。 重点关注校园安全与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新修订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致力于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屏障,体现优先保护、特殊保护。 条例坚持人文关怀,对残疾未成年人给予重点关注,要求完善筛查、诊断、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并明确实施从学前至高中阶段的全程免费教育。 在校园食品安全方面,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实行“明厨亮灶”和餐食留样;校外供餐单位还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从严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此外,条例还对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监测与干预机制、规范校外培训、加强网络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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