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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三明市沙县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与被害人黄某系工友,2023年7月,因手头拮据,陈某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入黄某支付宝账户并修改了支付宝密码。近两年时间内,陈某多次登录黄某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套现,共计盗取1.3万余元。2025年7月,黄某妹妹发现黄某支付宝有一笔400元的消费异常,经查询得知使用者名为陈某,本案方才案发。 经查,陈某此次已是“再犯”。早在2022年,他曾因盗刷另两名工友的支付宝钱款共计3000余元,在退赔并获得谅解后,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沙县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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