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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寿宁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寿宁县党政机关66名干部现场旁听庭审。 2013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寿宁县某镇人民政府事业干部期间,利用负责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经手管理的基金共计人民币6316312.5元挪用归个人使用。其中,6246312.5元用于购买“双利丰”通知存款、微信理财通、支付宝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共计9353.44元收益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其间,吴某还将70000元出借给他人用于房屋装修,超过三个月后方才归还。 寿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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