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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在教育培训领域已成常态,但经营者“突然闭店”“拒不退费”等纠纷频发。给孩子报了培训班,课没上完,培训机构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学费能追回吗?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为了让孩子有个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张某以9600元价格购买某体育公司96节儿童运动课程,约定每周二、四、六固定上课。课程开始后,因天气或双方原因曾多次停课。 意外的是,2025年8月,某体育公司的老师突然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因场地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张某随即提出,其孩子已接受课程服务40节,还有56节课程未授课,要求返还课程费5600元,但某体育公司并未认同。双方由此发生多次争执,张某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作为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某体育公司在收取预付款后停业,导致服务接受方未能接受约定的课程服务,服务接受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返还尚未接受服务的课程费用。张某尚剩余56节课程未消费,依协议约定,某体育公司应退还张某课程费56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者违约应退还剩余学费 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美容健身等服务领域日益普遍,但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较大,消费者与经营者时常发生纠纷。 首先,关于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案中,某体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因场地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系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作为接受服务方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费消费模式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经营者收取预收款后,应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若未能依约提供,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此案合同因经营者违约而解除,其尚未提供的56节课程对应的费用,理应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法官提醒: 消费维权有技巧 经营自律是底线 广大消费者应注意理性消费,消费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签署相应的书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经营者而言,要规范经营,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是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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