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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4:26:26

办卡时优惠,退费时不算数? 法院:已消费部分可按原价计算

作者:徐林煌 张小英 郑雨柔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如今,在美容美发、健身瑜伽等领域也采用预付式消费形式,该形式具有大额折扣、使用便利的特点,但同时在退费方面也容易产生分歧。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健身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何某在漳平某健身房购买价值1.6万元的80节课私教卡,并签订《会员协议》,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并约定:有效期剩余超过30%的,退费金额=(会员实际付款金额×80%)-累计消费金额,也即收取20%的手续费。截至2025年4月,何某已使用31节课,剩余49节课未使用。因身体原因,医生建议何某不宜进行剧烈运动,何某便与健身房协商合同解除及退费事宜,但双方就退费金额产生分歧。

何某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退费应为16000×80%-200×31=6600元(200元为优惠过后的单节课价格)。某健身房则认为,因何某办理了80节私教卡会员,才给予那么大的优惠力度,现何某的实际课时只为31节,应按原价250元的价格计算,即退还给何某16000×80%-250×31=5050元。

因协商未果,何某将某健身房诉至漳平法院。

法院调解:

考虑到何某的个人特殊原因,承办法官在庭前征得双方调解意愿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返还预付款,而经营者此前曾提供折扣或赠送金额,那么已消费的部分可按打折前的原价计算。若消费者认为该原价明显不合理,且经营者无法提供原价的交易记录,则可参照当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来核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原价折算后,即便已消费金额超过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预付款总额,经营者也无权要求消费者补足差价。如果退费是由于经营者原因(如违约、停业等),那么已消费部分应按优惠后的折扣价计算,或者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占总金额(实付+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确定已消费价值。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退费计价方式已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对消费者更为有利,则应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此案系因消费者原因而予以退费,因而应当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服务的价款。经调解,某健身房表示理解何某因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健身,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解除何某与某健身房的健身服务合同;某健身房同意返还何某5600元。

法官提醒:

事前防范是关键

办理长期会员卡时,需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商家规模及口碑信誉综合考量,避免冲动消费。预付金额不宜过高,合同周期不宜过长,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仔细阅读条款,明确权利义务,留存好消费凭证、会员协议、发票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最大程度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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