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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7:08:45

莆田秀屿法院:从“坐堂办案”到“向海而行”

作者:陈静 陈琦 黄拱灯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这一年,莆田秀屿法院将法庭搬到海边,从单纯的“坐堂办案”到主动的“向海而行”,探索出一条“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新路径,在碧海金沙间绘就一幅人海和谐的法治新画卷。

探索恢复性司法新路径

海洋生态司法的难点,往往在于如何让受损的海洋环境真正得到“愈合”。曾几何时,面对海洋生态被破坏的案件,法官们常常陷入“鉴定难、修复难、执行难”的困境。

2025年6月,在湄洲岛西亭澳湾的滩涂上,一场特殊的执行活动正在进行。

站在海风中的张某与黄某曾因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20年至2022年间,二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盗采海砂销售牟利,致使海岸生态系统遭受重创。

案子到了法院,难题也随之而来。海砂已经流失,简单的“返砂还海”不仅难以操作,更可能因为砂源问题引发次生生态风险。如何科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选定适宜的修复方式,成了承办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

为了探索更适宜的生态修复方式,秀屿法院引入了“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建议通过‘异地异种修复’的方式,在适宜的海域增殖放流珍稀物种,从而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在生态环境修复的综合研判中,生态技术调查官林玉坤的一席话让法官们豁然开朗。

在严密的科学论证下,生态修复方案最终敲定,由张某与黄某共同出资,委托第三方机构购买中国鲎幼苗,在选定符合鲎生存条件的潮间带开展增殖放流。

6月的一个午后,在执行法官、生态技术调查官及湄洲岛农林水局执法员的共同监督下,张某、黄某小心翼翼地将数千尾中国鲎幼苗,缓缓送入潮间带。

这一刻,被执行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修复参与者”。“异地异种修复”不再是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生动的司法实践。该案例入选福建法院“增量、减量、变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织密法治守护严密防线

生态治理,贵在科学,重在协同。6月那场标志性的生态修复活动,并非偶然的灵光一现,而是源于周密的顶层设计。

时间回溯到2025年4月。为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确保生态修复判决的专业性与科学性,秀屿法院主动邀请集美大学翁朝红教授的鲎科研团队,踏上了湄洲岛的土地,开启适宜生态修复的选址调研工作。

法官与科研团队的专家们穿过乱石、走进滩涂,对岛上的多个海湾进行了实地考察。最终,西亭澳湾因避开东西方向大潮冲击、潮间带宽阔、底质适宜等天然优势,被专家一致认定为适宜中国鲎繁衍的“天然秘境”。

选定最佳修复地点后,工作重点便从“科学论证”转向“落地保障”。针对以往部门分工不明、协作不畅等问题,5月8日,秀屿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北岸公安分局、海警湄洲工作站、湄洲岛农林水局、湄洲岛生态资源局等部门共同签署《湄洲岛自然保护司法合作框架协议》,并在湄洲岛设立“中国鲎产卵育幼核心示范区”。

《框架协议》的签订和核心示范区的设立标志着“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生态修复”全链条治理模式正式推行。随着6月份首案落地执行,以“中国鲎”保护为核心的海洋生态修复进入实质运行阶段,一幅协同共治的立体图景清晰展开: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快审快判非法采矿、盗采海砂、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将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纳入案件量刑考量,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以司法威慑筑牢防线。

——公益诉讼协同推进。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生态赔偿损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赔偿责任,为公益保护添砖加瓦。

——行政执法联动监管。湄洲岛农林水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据科研结论,迅速划定保护区范围,落实栖息地管护,常态化监测潮间带水质、地质,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织密前端防控网。

——生态修复走向科学。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诉讼,提供专业咨询和质证意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执行方案,提升裁判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科研团队之间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海洋生态环境“四位一体”治理模式,正如一张生态安全保护网,守护着这片海域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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