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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吴某冲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4年4月至11月间,吴某冲在福鼎市管阳镇某民房旁搭盖的简易房内,私自屠宰其养殖及收购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将猪肉放置于摊位销售。其间,吴某冲累计屠宰生猪104只,销售金额共计2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2024年11月,吴某冲的摊位被查获,执法人员查扣其尚未销售的生猪肉5.85千克、尚未屠宰的活体生猪2只、屠宰工具8件及手机1部。同月,吴某冲向福鼎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2025年1月,福鼎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对2只活体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验,上述生猪肉未检出异常。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冲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评估,吴某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冲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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