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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1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决定对全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进行调整。 全省中院实行一审行政案件属地管辖,即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公告自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公告不一致的,按公告执行。2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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